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