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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相关案例:
1 [案例库2023-05-1-297-001]高某某扰乱法庭秩序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  2020/4/19
2 [案例库2024-05-1-297-001]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扰乱法庭秩序案 ——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  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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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