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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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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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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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八条 [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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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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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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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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