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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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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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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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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