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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团体废物、液态度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四)】
(原刑法条文: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一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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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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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理解与适用)(2023/8/15)
2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3 (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问)(2022/5/15)
4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4/26)
5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1/20)
6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2/1/1)
7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5/9)
8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18/6/14)
9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2023年8月15日废止) (2017/1/1)
10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12/21)
11 (两高一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2015/12/21)
12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废止) (2013/6/19)
13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19废止)(2006/7/21)
 
  相关案例:
1 (三部委)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2022/1/1
2 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案——走私废物罪的认定  20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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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