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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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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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团体废物、液态度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四)】 (原刑法条文: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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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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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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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二条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III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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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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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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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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