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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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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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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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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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六条 [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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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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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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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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