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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五)】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五)】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五)】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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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