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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2014/8/28)
2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2014/3/14)
3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6/13)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6/29)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1/11)
6 (最高法)关于如何计算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11/17)
 
  相关案例:
1 [第957号]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2019/10/1
2 [第1227号]李雄剑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201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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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