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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盗窃罪(第264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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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1】(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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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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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3/20)
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3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2022年5月15日废止)(2011/11/21)
4 (最高法)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 (2010/8/17)
5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规文号】28 (2010/6/1)
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相关案例:
1 经济犯罪认定的思路与方法  2020/12/31
2 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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