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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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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