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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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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