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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2023/4/26)
2 (两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019/11/24)
 
  相关案例:
1 精准确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罚金数额  2022/6/30
2 经济犯罪认定的思路与方法  2020/12/31
3 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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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