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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第280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第280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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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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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