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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条之一)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2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4/26)
3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1/20)
4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2/1/1)
5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5/9)
6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相关案例:
1 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202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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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