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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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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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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两高答记者问及解读) (2022/12/19)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12/16)
 
  相关案例:
1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15
2 周光权:过失犯中的客观归责  2022/4/19
3 事故类犯罪的认定要点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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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