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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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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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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12/26)
2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3/2)
3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1/1)
4 (最高检)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4/1)
5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附论文五篇并持续更新) (2020/2/6)
6 (两高一部)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附《刑事审判参考》载理解与适用) (2019/10/25)
7 (最高法)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5/10/26)
8 (两高两部\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2012/9/6)
9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3/26)
10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1 (最高法)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2004/6/21)
12 (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5/15)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1/5/21)
14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理解与适用) (2001/4/10)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7-10-1废止)(1993/9/1)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1997-10-1不再适用)(19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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