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
|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
|
|
立案标准: |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全文>>>
|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
国家级相关解释:
|
|
|
|
|
|
|
|
|
|
|
|
|
|
|
相关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