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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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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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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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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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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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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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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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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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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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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