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 

    (原刑法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刑法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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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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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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