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290条第3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条第4款)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九】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九】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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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两高三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打击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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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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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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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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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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