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
2022/6/29
2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附:理解与适用)
2012/12/20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0日不再适用)
2002/2/6
相关案例:
1
[第304号]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
201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