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
 2022/6/29
2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2012/12/20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0日不再适用)
 2002/2/6
     
 
 
    相关案例:  
 
1 [第304号]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  201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