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8/5/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6/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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