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7/1/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7月20日起正式废止。之前已被2017/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所替代)
 2012/7/1
3  (最高法)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款予以撤销问题的答复
 1994/11/7
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处理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9年7月20日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1992/1/20
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1991/4/17
6  (最高法)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9年7月20日起废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1990/4/5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2019年7月20日废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19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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