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罚金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7/1/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5年1月最高法第十批废止)
 2010/6/1
3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21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9)
 2000/12/19
     
 
 
    相关案例:  
 
1 违法所得打赏主播可否予以追缴?  2023/2/18
2 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30号)  2021/12/9
3 [第1302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2020/6/16
4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职务犯罪扣押款返还)  2019/12/27
5 [第829号]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2019/10/2
6 (第1139号)贪污特定款物的司法认定以及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  2019/9/19
7 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再犯罪的罚金不应并罚  2016/8/24
8 [第596]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龙金罚金案——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减免程序如何操作  20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