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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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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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两高答记者问及解读)
 2022/12/19
2  (最高法等十机关)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2021/12/31
     
 
 
    相关案例:  
 
1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15
2 周光权:过失犯中的客观归责  2022/4/19
3 事故类犯罪的认定要点  202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