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2024/5/20
2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附:答问\理解与适用)
 2023/6/1
3  (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2021/11/17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4/1
     
 
 
    相关案例:  
 
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界定  2023/6/3
2 [案例库2023-02-1-182-009]许某海强奸案——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所作符合其认知能力的陈述具有证明力  2023/2/9
3 【案例库2024-02-1-183-001]朱某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 ”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定性  2022/12/1
4 刑事司法解释中对于“推定明知”的相关规定汇总  2022/8/18
5 【案例库2023-06-1-182-004]赵某甲强奸案——性侵未成年家庭成员案件的事实认定  2022/1/12
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与犯罪类型  202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