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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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江苏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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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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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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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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