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3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3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2
(三部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公告
2022/5/30
3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2022/4/26
4
(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两高解读)
2022/4/9
5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1/20
6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2022/1/1
7
(最高法)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对象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月\日欠准确)
2021/12/31
8
(国家林草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
2021/4/2
9
(一局、一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021/2/5
10
(三部委)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2020/1/26
11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19/5/9
12
(国家林业局)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9/12
13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4
(两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5/9
15
(两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2年10月23日废止)
1994/5/25
16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1990/12/15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10/1废止)
1988/11/8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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