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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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
(原刑法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刑法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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