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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1/12/16)
 
  相关案例:
1 [案例库2023-04-1-222-011]白某来诈骗案——冒充退休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  2022/4/20
2 【案例库2023-03-1-236-001】陈某科等招摇撞骗案——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认定  20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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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264号]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0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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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