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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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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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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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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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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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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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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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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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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