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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一高一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3/3/28)
4 (总政)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13年3月28日废止)(2002/10/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10/1废止)(1982/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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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