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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一高一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3/3/28)
4 (总政)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13年3月28日废止)(2002/10/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10/1废止)(1982/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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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