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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一高一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3/3/28)
4 (总政)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13年3月28日废止)(2002/10/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10/1废止)(1982/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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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