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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2024/2/28)
2 (两高一部)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2022/8/1)
3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附:解读、问答) (2021/6/1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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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