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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制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1/1)
2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4/22)
3 (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4/28)
4 公安部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 (2006/3/11)
5 (两高两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 (1986/11/8)
 
  相关案例:
1 [第1280号]陈春莲贩卖毒品案——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并非同一行为时,羁押日期可否折抵刑期?  2019/5/31
2 刑事诉讼中的传唤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201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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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