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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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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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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两高答记者问及解读) (2022/12/19)
2 (最高法等十机关)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2021/12/31)
 
  相关案例:
1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15
2 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规范界定  2022/7/17
3 周光权:过失犯中的客观归责  2022/4/19
4 事故类犯罪的认定要点  2022/4/11
5 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性质  2022/2/22
6 以证据审查视角判断危险作业罪构成要素  2022/2/9
7 “危险作业罪”的理解与适用  2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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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