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
|
|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
|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
|
|
立案标准: |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全文>>>
|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
国家级相关解释:
|
|
|
|
|
|
|
|
|
|
|
|
|
|
|
|
|
相关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