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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主页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
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绑架罪(第239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侮辱罪(第246条)
诽谤罪(第246条)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重婚罪(第258条)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
虐待罪(第260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遗弃罪(第261条)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微信 sunbairen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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