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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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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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06-7-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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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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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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