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8/2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8废止)
 2001/1/10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3/8/4
     
 
 
    相关案例:  
 
1 [第504号]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2019/10/4
2 [第575号]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2019/10/4
3 (第1010号)如何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主客观相统一性  201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