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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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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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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2023/7/26)
2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2023/4/26)
3 (最高法)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9/14)
4 (两高七部委)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2020/8/13)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2020/7/22)
6 (两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019/11/24)
7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1/10)
8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9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10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3/26)
11 (最高法)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2009/4/10)
12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12/22)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1/5/21)
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10/1废止)(19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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