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本站域名(PC):www.drxsfd.com
请输入法规标题中或罪名中关键字: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全文>>>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后全文,后附修正决定) (2016/12/20)
2 (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9/29)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5/9)
4 (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5/15)
 
  相关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2023/12/27
2 【案例库2023-02-1-336-002】乜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名的选择与因果关系的确认  2022/8/26
3 周光权: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  2022/8/8
4 [1382号]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诊所负责人默许下长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定性  2020/12/1
5 [第1288号]医务人员在医院安排下的违规医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9/10/20
6 [第262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乡村卫生室外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9/10/7
7 [第283号]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2019/10/7
8 [第316号]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  2019/10/7
9 [第421号]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非法行医人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9/10/6
10 [第732号]如何认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2019/10/3
11 [案例库2023-06-1-336-002]王某某非法行医案——行医行为超出执业许可证所确定执业范围的行为定性  2019/1/10
12 【案例库2023-03-1-335-001】梁某医疗事故案——医务人员在医院安排下的违规医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8/5/18
13 [案例库2023-06-1-336-001]贾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案件中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2/7/9
手指长按上面的二维码,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帐号,您将第一时间得到新法规。

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