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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四)】

   (原刑法条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2023-8-15】(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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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三条 [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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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8月15日废止)
   犯罪数额与情节: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 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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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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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2023/8/15)
2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3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4/26)
4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1/20)
5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2/1/1)
6 (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11/11)
7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5/9)
8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18/6/14)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版) (2009/8/27)
10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1 (最高法)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3年8月15日废止) (2004/3/26)
12 (两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5/9)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8月15日废止) (2000/12/11)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2023年8月15日废止)(1993/7/24)
15 (两高)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10/17)
16 (两高)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87/9/5)
 
  相关案例:
1 [案例库2023-11-1-353-001]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森林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碳汇认购的适用  2022/4/19
2 [案例库2023-11-1-354-002]陈某滥伐林木案——自愿承担碳汇赔偿弥补生态损害情节的处理  2022/4/14
3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12/1
4 张明楷: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重要问题  2021/5/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年版】  2020/7/1
6 [案例库2023-11-1-353-002]伍某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强迫交易等案——“毁林种茶”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处理  2019/12/10
7 [案例库2023-11-1-354-001]周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行为人滥伐林木破坏生态构成犯罪需同时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018/6/22
8 (国林局)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11/13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版)  200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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