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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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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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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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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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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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九条 [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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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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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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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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