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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2021/5/25)
2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日期欠准确,望知者提供,微信:drxsfd)(2019/12/31)
3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2018/5/24)
4 (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附理解与适用) (2018/3/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4/24)
6 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3/6)
7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1/8)
8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12月被修订,详见新规定) (2010/12/7)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修正) (2010/1/1)
10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2008/11/18)
11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2/22)
12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2006/10/11)
13 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2006/5/25)
14 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2002/6/17)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5/16)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11/3)
 
  相关案例:
1 [1507号]刘某魁、孙某梅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气枪案件可不认定“情节严重”,无须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23/8/31
2 高铭暄: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  20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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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