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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罪(第224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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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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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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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修改后) (2022/3/1)
2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1/12/16)
3 (两高八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9/15)
4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11/4)
5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6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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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865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9/10/1
17 [案例库2023-03-1-134-001]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案——以传销方式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的定性  2019/3/20
18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8/7/12
19 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2016/8/18
2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2016/2/28
21 [第1020号]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2015/7/31
22 [案例库2023-05-1-169-002]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时的处理  20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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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