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