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修正)
 2009/8/27
2  (最高法)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8/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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