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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五十一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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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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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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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10/13)
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3 (一部一局)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2021/11/26)
4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附:“两高一部”负责人答问) (2020/9/22)
5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18/11/9)
6 (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1/5)
7 (公安部)关于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9/14)
8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21)
9 (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10/1变化)(1995/6/30)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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